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8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院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人员一般应是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来院的实习人员需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政治处审核同意后签订《实习承诺书》发给实习证视情分配到相关业务科室实习。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实习人员。
第四条 对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的实习部门负责。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实习人员进行带教。实习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学习、熟悉检察院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及日常工作程序协助检察干警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名义接待当事人。
第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严禁擅自调换实习岗位。若确有需要调换实习岗位的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政治处统一协商调配。
第六条 实习人员按我院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由所在实习科室负责签到考勤政治处将视情进行不定期检查。实习人员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如有旷工二日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取消实习资格。
第七条 实习人员应遵守请假制度。请假2天以内的由指导老师批准2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政治处批准超过7天的取消实习资格。
第八条 实习人员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检察院工作环境不适应的装束。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我院实习期间由我院负责提供午餐其它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院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实习人员如造成案卷损坏、丢失的责任由指导老师承担。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要写出实习总结所在部门要对其写出实习鉴定意见交政治处审核盖章。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登记表等由政治处保存备案。实习人员结束实习离开时需交回实习证。
第十三条 对假期到本院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的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习人员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一寸彩色照片 | ||||
学校 |
| 专业 |
|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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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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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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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 |
| 实习科室 |
| 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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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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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老 师评 价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科室评 语 | 年 月 日 | |||||||||
政治处评价 | 年 月 日 | |||||||||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承诺书
我已了解《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检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二、服从实习科室的各项工作安排自觉维护检察院形象。
三、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穿戴与检察院工作性质不适应的装束。
四、坚持请销假制度不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
五、保守案件秘密不随意传播在实习过程中接触或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
六、未经实习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该单位未公开工作的文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